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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个体户纳税核定的内容,很多人很困惑,下面给大家总结一下。
一、适用对象
1.适用于新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临时登记户进行应缴纳的税种、申报方式、申报期限、缴款期限、征收方式等资料的核定。
2.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临时登记户申请定额调整或改变征收方式。
二、所需资料
1.双定户经营情况申报(调查)核定表
2.增值税纳税提供增值税定期定额缴纳税费纳税核定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三、注意事项
1.申请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应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征收方式核定申请。对逾期未办理申请手续的双定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调查情况核定其应纳税额。
2.首次申请定税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完成核定之前,应依法进行申报纳税。
3.双定户申请调整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原核定的纳税定额不停止执行。调查情况与业户申请情况相符的,按调后不调前的定额调整原则,对其应纳税额进行合理调整。情况不相符的,不予调整。
4.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5、纳税人在对已核定税种有异议的或实际经营活动有超出已核定税种范围的,要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